access_time2019-05-16
問題一: 公司應如何辦理股票質權設定登記?
答:
法令依據:股務處理準則第38條。
問題二: 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為設質之標的者,是否仍應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向發行公司辦理設質登記?
答: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將出質人、質權人之姓名、設質股數及孳息約定事項 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設質登記,出質人及質權人免向公司辦理登記。
法令依據:股務處理準則第38條。
問題三: 股票設定質權時,約定孳息由質權人領取時,公司應如何辦理股利發放?
答:
法令依據:股務處理準則第39條、原證期會73.9.1(73)臺財證(二)字第2479 號函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 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。
問題四: 投資人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股票設定質權,約定孳息由質權人領取,於公司分配 現金股利,質權人向股務單位領取股利時,股務單位如何確認質權人身分?
答:為利股務單位確認質權人身分,質權人於領取現金股利時,應於領據上加蓋 留存於證券商或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集保印鑑。質權人為證券商客戶者, 應洽各該證券商協助辦理集保印鑑核驗;質權人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參加人者,由該公司辦理集保印鑑核驗。
問題五: 質權設定時,孳息約定是為質權人,在質權存續期間所生孳息尚未領取者,於解 除質權設定後,其孳息應該歸屬出質人或質權人?
答:依民法第889條之規定「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,但契約另有訂定 者,不在此限」。是以質權人若出具孳息歸屬出質人之同意文件者,則孳息 可由出質人領取。
法令依據:股務處理準則第39條。
問題六: 公司召開股東會或除權(息)停止過戶期間,股東可不可以辦理質權設定或解除?
答:可以,股票停止過戶期間,公司仍應受理股東辦理股票質權設定或解除之登 記。
法令依據:股務處理準則第39條。
問題七: 股票質權設定有關孳息之領取,質權設定通知書中可否不約定由出質人或質權人領取?
答:依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」第39條之規定,質權存續期間有關 股票孳息之領取,應於質權設定通知書中約定由出質人或質權人領取。
法令依據:股務處理準則第39條。
問題八: 持有未上市(櫃)、興櫃已公開發行公司之質權設定股票,欲辦理質權解除後過戶,應至何處取得質權解除申請書並辦理轉讓過戶?另因出質人財務發生困難, 但又無法取得出質人原留印鑑,欲取得質物所有權,應如何辦理?
答:
法令依據:股務處理準則第38條。
問題九: 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時,有關質權設定中股票之背面,該如何註記質權情形?
答:資產管理公司應自原質權人名義下以「質權移轉」方式辦理移轉登記,亦就 是股票背版中出讓人處加蓋原質權人印鑑,受讓人處加蓋資產管理公司印 鑑,並註明「質權移轉」戳記,以資明確,俾使背書連續。
問題十: 公司之股票辦理全面換票,持有質權設定股票者應如何辦理換票作業?
答:
一、公司之股票辦理全面換票,持有質權設定股票者,不論出質人或質權人 申請換票,股務單位應要求申請人於新票背面延續「質權設定」之背書。
二、若在出質人不願意配合質權人辦理換票,或不願意在新股票後面背書時,質權人應檢附文件與新換發之股票背書方式如下:
(一)質權人辦理換股時應檢附下列文件:
1、借貸契約。
2、通知出質人之存證信函。
3、換票申請書,申請書加蓋質權人印章。
4、質權人出具之說明書或切結書。
(二)新股票背面之背書方式,出讓人欄位可填記「換票質設」字樣, 受讓人欄位加蓋質權人印章,登記日期欄位則填記換發日期。
問題十一: 股東辦理質權設定解除時,「質權設定解除申請書」是否要由出質人簽章?
答:依股務處理準則第38條規定及76年5月16日台財證(二)第4102號函 之釋示,辦理質權設定解除時,亦應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填蓋「質權設定解除 申請書」向公司辦理。
法令依據:股務處理準則第38條、原證期會76.5.16台財證(二)第4102號 函。
問題一二: 質權設定中之股票,該股票之出質人死亡,其繼承人償還向質權人借貸之款項, 並取回設質股票,於辦理質權解除作業時,股票背面過戶登記欄之受讓人處應如何蓋章及應檢附之文件為何?
答:
問題一三: 公司辦理減資退還股款,質權設定中股票所退還之股款,應由出質人或質權人領取?
答: